【王行坤】:《朗读者》解读

前几天看了电影版的《朗读者》,最初对电影的印象仅仅限于“拿过奖”“二战题材”,其实当初并无多个兴趣,只是因为女主角凯特•温丝莱特才打起精神,想要一看究竟。

但看完之后,无疑让我非常震惊。电影内涵十分丰富,反思也极为深刻。这里且就法理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影片的男主人公后来就学习法律了。在审判过程中,女主人公认为自己作为保卫,其职责就是维持秩序,尽己之责,虽然她也知道自己的职责乃是让犹太人有序的死去。但她认为,从她的立场来说,这是必须的,因为有人要进来,就必然有人要出去,要被处死以腾出空间,而她的职责就是保证进出秩序。而且,她更为善良,因为每次她都挑选那些老弱病残,这样健康的人便有了更多的生存时间。关于那次大火,她的解释依然是,为了维持秩序,防止逃跑所造成的混乱,必须采取那样的行动。且她当场质问法官:如果在那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办?法官呢,面露窘相,无言以对。

现在的问题是,老弱病残是否就比身强体壮更该死?这一问题电影并没有讨论。更为关键是的,主人公所执行的乃是德国的法律,如果她不执行,她便触犯了法律。她的职责就是维持秩序,如果她没有做到,那就是失职。德国的法律就是最高命令,因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有其自身的律法,而这是其他国家不能干涉的(所谓互不干涉内政)。于是女主人公的行为,就本国律法来说,是正义的。正义不就是服从法律吗?

但这一正义观念在思想史大师列奥•斯特劳斯看来却并非如此,这不过是现代的正义观。古代的如柏拉图就认为,正义是就其本性(by nature)将属于各人的东西分配到各人。何为本性?这就要说到《自然权利与历史》这本书,在这本书中斯特劳斯详细地梳理了古典的自然权利论和现代的自然权利论。所谓现代的自然权利论,就是所谓的多元主义,现代人不再相信普遍永恒的律法,哲学堕落为了人类学,于是中国、美国和德国都可以有自己的律法而不容他人置喙。如果有某一原始部落有食人的习惯,cool,那是他们的习俗,我们没有权利干涉,随他们去好了。但为什么德国人杀人就有必要干涉了呢?斯特劳斯认为这就是现代习俗主义(conventionalism)的必然逻辑。每个民族的习俗都不一样,我们只能接受,因为现代社会的特征就是“诸神之争”。于是我们有什么权利去审判女主人公呢,她不过是遵从本国的神——律法?

另一方面,作者强调女主人公的文盲身份,认为女主人公是因为不懂才误入歧途,这不禁让人想到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 the banality of evil)——这些人不过是机器,没有反思能力,即便是滔天罪行,也是平庸的。或者就像耶稣所说,他们所作的,他们并不知道(for they know not what they do)。但阿伦特的这种解释无疑有为罪犯开脱的意思——无知者无罪,难怪后来有人对她极为不满,认为这是对犹太受难者的背叛。这点在中国人或者能看的更为明白。

中国古代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帝国,虽然文明极为先进,但不识字的文盲自然也极多。但中国人却并不发现这与作恶有什么必然关联。苏格拉底说知识就是德性,可中国人却用事实证明,即便毫无知识依然可以成就道德。王阳明不就说,“若某则不识一字,亦可堂堂正正是个人!”何其光明正大!中国人虽然不大讲究法制,但却有个道德良知在心中,求则得之。于是作恶与否便不再是个有无知识的问题,而是对道德底线坚持与否的问题。

凯尔森就说过,自然法与实证法不可兼容。当我们求证于实证法,而忘记对普遍真理和道德良知的追求,我们便可能心安理得地作恶。而且当我们作恶时,我们并不自知。或许这才是最大的无知。
也许,历史的答案并不在历史之中(所谓历史哲学不过是神学对史学的僭越,如黑格尔,于是,我们只能祈求答案从天而降,那是天启,那是弥赛亚。

•作者:王行坤,系北京语言大学比较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