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员:问责需要清新明朗的作风环境

问责需要清新明朗的作风环境
赵亮员 (北京)

问责制的终极目标的达到,需要从作风建设着手,打造清新明朗的官场文化。问责制度要求的政府对公众负责理念与传统的吏治文化中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还有不小的冲突,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磨合。

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当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称:“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作风问题,包括纸上的法规政策与现实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事务面前互相推诿,怕负责任;假、大、空话在官场习以为常。诚然,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划分,有时候难免出现管辖的空档。这不足为怪,问题在于,既然群众发现了空档,并做了汇报,那有关部门就应积极行动起来,协调解决,而不能推来推去,更不能一拖再拖,让群众长时间受苦。一些部门管理和服务出现空档的时候,即是群众利益受损之时。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及时填补工作中出现的空档是对群众负责,更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在,是推不得的,也是推不了的,迟办不如早办,慢办不如快办。而当前的情况是,没出问题时,各种“踢皮球”、违法违规行为蒙混过关;出了问题就要有人挨板子,板子打到地方还好,找不到症结、打不到地方的话就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般的庸政,解决不了问题,只能暂时免去几个官员以平民愤,下次一旦再发生同类事件也难怪老百姓要失去信心了。反观今年奥运后的重大事件,莫不是在群众利益和生命遭到侵害和威胁时才引起重视。

问责是事后惩处、警诫的机制,在复杂的现代风险社会的确很有必要,但是如何将事故消灭于端倪,防微杜渐,却需要一个清新爽朗的吏治环境。比如山西,是能源大省,也是“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从于幼军到孟学农再到王君,对形势的严峻程度的认识不可能不到位,但仍然不能杜绝事故一再发生,一出事就会查办部分官员,但查办完以后,事故并没有杜绝。有些领域甚至同类型的事故接着下次再出。这样的尴尬结果不禁催使我们发问:治官、治吏、治风气,究竟哪个更重要?

客观地说,每一个被问责的官员,不管他职位多高,能力多大,被问责后都不能喊冤,因为这是对官员自觉承担责任的内在要求;是整肃吏治,树立官员“民本”思想的要求;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但是问责不是目的,是手段,如果能佐以其他辅助手段,例如治吏、例如治风气,出的事故少了,被问责的人自然会减少。

风气植根于历史,一个地方的吏治能左右一个地方的风气。安全,需要从上问责和对下负责两管齐下。这就涉及到问责的主体问题。也就是官员对谁负责的问题。现在的问责力度前所未有,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问责制度若要进一步的普及化、制度化、日常化,首先应当明确问责的主体是谁,如果只限于上级官员,那么就很难把它形成一种制度和并推广普及实施。如果问责主体是民众或者民意,或者社会舆论的监督的话,那么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官员渎职不作为,或者是贪渎等等,都会引起这方面的举报或者追究责任。现在的问责现在更多的是体内循环,就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叫同体监督,如果人大、政协以及媒体、舆论、民意对政府的监督,也就是异体监督进一步加强的话,我们也就不用在大事故发生之后才去对地方官兴师问罪了。这一点在山西襄汾溃坝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老百姓和基层组织早就发出声音了,但为何没有引起重视并整改之?这就表明现在的行政监督体制中一些渠道是不畅通的,也归因于地方政府趋附资本和权势、漠视民生和民意。

现在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由于出现了巨大影响的伤害公共利益的事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了责任,在以后常态的日常生活当中应该怎么样呢,我们更关注的是问责制如何变成制度化、普及化,贯彻到日常的行动管理过程当中去。要使官员问责制得到全面实行,还得从改善当今的官场生态和行政文化入手,整肃作风,强化责任,在社会上培养权责对等的现代理念,创建一个清新明朗的吏治环境,如此,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才能作为一种常态被人们接受。

要建设一个清新明朗的吏治环境,需要各种制度的梳理和完善。首当其冲便是要树立权责意识并将其细化为日程规章。问责制的大前提是权责明确,分工具体,严格的职责划分是问责制的前提。要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行政事务中的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推卸责任、推脱扯皮上面。

此外,当前的问责制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而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其实都是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的责任。问责要接受媒体和新闻界的监督,并不是要受到他们的影响。比如,媒体关注就要从严处理,罢官免职,而舆论压力小的就内部消化,从轻发落。比如像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官员不久前写文书时,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事发后,迅速被当作笑话传到网上,最后三人都被问责(免职)了。其实,此例而言,训诫或者批评这样的惩处已经够了,而不是迫于舆论压力也跟问责免职的风。问责的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免职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便想出各种理由,动用人脉,使自己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异地开花。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依旧存在,留下一个烂摊子,问题和矛盾没有得到丝毫改善。这一切都使问责陷入一个迷局,到底行政问责的行使如何能够依据一个更加明确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才能体现行政问责制的效果,我们确实有许多的问题急切的需要得到答案。

说到底,问责制的终极目标的达到,需要从作风建设着手,打造清新明朗的官场文化。问责制度要求的政府对公众负责理念与传统的吏治文化中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还有不小的冲突,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磨合。问责制同样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传统的“潜规则”与现代权责明晰的行政理念,清新明朗和虚浮冷漠的吏治作风之间的过渡,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总体转型的一部分。(完)

作者简介:赵亮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