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话 平等协商
——解决北京市律师协会合法性之争的一种思路
•黄建军(北京)
在今天这个信息传播日趋自由、社会开放性与日俱增的时代,没有哪种既有的存在可以豁免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辩护的责任。
近日,笔者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则由激烈政治话语书写而成的特别声明。初读起来似乎让我不得不对“少数律师”的言行表示极大愤慨,因为按其声明所言,竟然有“少数律师”“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以降低会费、改变税收制度为诱饵”,“煽动广大律师声援所谓‘北京律协直选’”,“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假若北京市律师协会指控果真成立的话,那么这“少数律师”的言行非但是错误的,而且简直就是“反动”的。然而,再进一步深读,我的担忧变成了疑虑。因为在这则声明里,我们既看不到指控背后的具体事实陈述,更看不到严密的论证。呈现在眼前的只是严厉的指责和不容质疑的“决断”,以及对“少数律师”内在动机的揭露。这是一种多么熟悉而又陌生并多少让人感到讶异的语言。
说熟悉,因为人们还没有忘记历史,在那个特殊的政治斗争年代,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常规武器:击败异己者的最佳手段就是将其言论背后的动机无限上升和放大,并使之不断变形,最终在政治上使异己者面目全非以至面目可憎;与其同时,拔高自己的动机和地位,将自己和政治、道德上的高权者混同化。这种“政治话语”策略就是:反对“我”,就是反对政治、道德上的高权者。
说陌生,因为这是一种久违了的语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日益世俗化,消费主义文化盛行于世,政治狂热症以及相应的话语体系大多成为昨日黄花。民众更愿意选择远离政治,而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自我实现、自得其乐。那些空洞的指责以及各种上纲上线的“诛心之论”早已失去了市场,因为历史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这样的指控往往是靠不住的,经不起事实和理性的检验。
这里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话语方式是否刺耳,而在于这样的话语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开放性。笔者主张就事论事解决问题,不要把具体问题作不必要的政治化处理,应当尽量缓和、化解矛盾而不要激化矛盾。自诩掌握全部真理并不给对方任何协商说理机会的自闭立场已经不再可能是合乎时宜的解决问题之道。
通常解决争议的可能途径有三种。一是以平等的说理方式解决。二是外部强力干预解决。三是在平等说理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解决。显然,第一种方式最为理想,最符合和谐社会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但理想的不一定是现实的。各方有可能道理说了一大堆,最终还是桥归桥、路归路,走不到一块。第二种方式是依靠外部强力解决。这种方式固然经常有效,但如若强力不与平等说理的交流过程相匹配,最终的解决往往显得强力有余而正义不足。第三种方式是对前两者的综合,有可能较好地兼顾有效性和合理性。各种方式可能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要有一线可能,都应当尽量适用平等说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有关资料显示,“少数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之间最大的争议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性问题。“少数律师”认为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其理由有二:1、“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合法的章程和选举办法”;2、“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由这些‘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的律协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组织机构,都缺乏合法性。”而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自己具有合法地位,理由有三:1、北京律协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2、北京律协“代表北京市全体律师的利益”;3、“按照行业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那么如何妥善化解双方的争议呢?
如果用平等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此处的争议,那么双方就很有必要进行理性的、坦诚的、公开的、面对面的对话,针对核心争议进行深入讨论、协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尽量找到并扩大共识,以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纷争。
在“北京律协直选”纷争问题上,双方的核心争议就是北京律协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北京律协是否确如“少数律师”所言缺乏合法性基础,并需要由全体北京律师直接选举重构合法性?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发现双方对合法性的认识完全不同。
“少数律师”所指的合法性是统治的正当性,指组织成员对所属组织的认可、接受、同意,是“自下而上”的承认。凡不被多数成员认可接受的组织皆不具有合法性。基于选票能够明白无误地直接表达投票者对候选人的认受性,“少数律师”强调律协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选举,而北京律协所言的合法性则比较复杂,它首先是指“依法成立”,同时强调其“代表北京市全体律师的利益”,并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中国,“依法成立”主要是指某组织得到了政府的登记、确认,也就是“自上而下”的承认。对这一点,“少数律师”恐怕不会否认,但他们追问的不是官方的意志,而是多数律师的意愿。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北京律协的声明在谈及其合法性时,淡化或回避了民主选举的作用。实际上,北京律协没有对“少数律师”所言的民主选举的合法性问题作出正面的回应。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把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作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协会理应以此精神加强自身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其成员律师理性对话、平等协商、携手共进。
“真理越辩越明”,既然是说理,那就应当具有彻底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既然如此,北京律协不妨就如下四个问题与有关争议方坦诚交换意见,并公之与众,接受公众舆论的考验:
第一, 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民主选举是否为律协合法性的首要基础?
第二, 中共十七大报告所说的民主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基本要素,为何北京律协的声明把其中的第一个——“民主选举”——给遗漏了?
第三, 主张“北京律协直选”的究竟是多数律师,还是“少数律师”?能否就律协的选举方式公开进行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并最终尊重多数律师的意愿?
第四, 北京市现有的“律师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是否有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业已正式公布的北京市律师代表选举办法?
当然,与此同时,北京律协也完全有权利要求“少数律师”就其所发表的批评言论,进行举证或说明,并在权威机构的主持下,与“少数律师”进行面对面地公开对话、交流、质证、论辩。如果双方不能形成共识,为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可由权威机构在充分协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今天这个信息传播日趋自由、社会开放性与日俱增的时代,没有哪种既有的存在可以豁免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辩护的责任。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宪法与行政法,宪政与经济发展的协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