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
•毕雁英(北京)
无论是“道德标准”还是“爱国主义”,其精神内涵都应包括尊重法治、尊重科学。公民社会的理性建设需要以尊重人权与人格为基础,除非有特殊理由,在任何时候,爱国主义,或者道德标准,都不能凌驾于每一个个体公民的人权之上。
人类操纵舆论,也被舆论所操纵。
突如其来的灾害和危难,昭示了生命的脆弱,将人性的千姿百态放在了放大镜下,也展示了人们对于怎样讲“道德”、什么是“爱国”的不同回答。网络时代的技术手段为人们提供了广泛传达自己意见的手段。但是主流与非主流、强制与自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也常被湮没在嘈杂的辩论中。在喧闹渐已平息时,我们有理由反思危机刚临的情境,看看在认识的“拐角”那边还有些什么。
由抗震救灾捐款引发的爱国情结,激起了人心的凝聚力,也衍生了网络暴力。网络中民众有的叫嚣要宰掉吝啬捐款的“铁公鸡”,针对跨国公司、富豪名流的拍砖、言论攻击形成疾风骤雨,在网络暴力的裹挟下,那些不令网民满意的善行也面临高尚道德的审判、谴责、或误解;闻听有教师不顾学生安危自顾逃命,又在网络上自我辩解与美化自我,人们的愤怒之情难以遏制,谩骂、声讨和人身攻击铺天盖地,甚至冲击了法律的底线。一时之间,非理性的言论攻击在网络、媒体中占据着制高点,容不得一丝异议之声,道德的高标准成为衡量一切人、事的唯一标准,在这惟我独尊的道德标准之下,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道德理念的原则也内在地要求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不能通过无道德的方式来实现。可以诉诸道德谴责的条件并不能证明谩骂以及专断的合理性,非理性的言论暴力也会扭曲正义的面孔,而与道德的目的背道而驰。高尚的道德准则与高涨的爱国情结,同样都不能跨越法律的底线,因为这与理性的公民的内涵毫不相容,也是有良知的人不愿看到的。
有益的“爱国”行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其表现的形式是自信的,所以展现出宽容与力量。宽容与自信方能容纳不同的声音和思想,理性的力量是个人,也是国家强大和发展的基础。而盲目、极端、非理性的爱国情结却可能帮倒忙,可能徒然增加误解、扩大矛盾,而最终误入歧途,与爱国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差异化不断发展的当代社会,众多的人们已经不再可能把某一个特定的道德标准作为所有人都自觉认同的原则。对于某一个人,不论他抱持什么意见,只要他能够冷静地去看,也能够诚实地说他的反对者以及他们的意见真正是什么,既不掩盖损害其信用的东西,也不夸大其辩论支持的东西,就要给予其应得的尊敬。所以,约翰•密尔在其政治哲学中主张,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如果这个自由得不到承认,或者如果没有人力主支持这种自由,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尽管那少数的与得势意见相反的意见,可能显得有些狭隘、自私、凡庸,但若因此对这些异端者施放谩骂、讥讽、人身攻击、威胁,那将是社会的无法估量的损失——因为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的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遭受激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会去领会或感认。通过“言论”的自由展开,能够使人实现自身的外化,从而让作为每一个人的生存依据的价值与目的得到体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相互之间的理解。
如果每一个人的固有的多样性的价值取向不能得到全面的表达,则不同的人之间的潜在的深刻的矛盾与对立就不能得到展现,那么在他们之间就找不到任何的基础以创造承载共同体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社会。不容言论自由表达的损害还在于那些并非异端者的害怕与担忧,由于害怕被称为异端,他们的心境和精神发展被限制了,不敢追随任何创新的、有生气的和独立的思想,而没有独立思想的社会决无进步和发展的可能。
即使当“范老师”发表了为自己的临危逃跑行为辩护的时候,我们也应当尊重其应有的发言权,厘清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边界。无论是“道德标准”还是“爱国主义”,其精神内涵都应包括尊重法治、尊重科学。公民社会的理性建设需要以尊重人权与人格为基础,除非有特殊理由,在任何时候,爱国主义,或者道德标准,都不能凌驾于每一个个体公民的人权之上。
一个与争论相关的问题是,教师的责任中应否包括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在道义上人们理所当然会如此要求教师;从法律角度上看,还要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教师尚无此义务。因此人们对此的抨击也仅应局限于道德层面,如果以人身攻击的方式逞一时之快,则攻击者自己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比如在教师履行从事职务活动时,或者在学校里,教师必须履行保护学生的义务,那么可以考虑将此项义务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方能以此要求教师克尽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牺牲自己挽救他人(即使是自己的学生),只是教师的道德责任。
中国是一个文明国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即使是在危难时刻,即使在无形的网络中,公民表达情感和思想的方式,也需要以尊重人格与人权为前提条件,需要遵守国家的基本法治秩序。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界线、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界线不能混淆,也不可任意跨越。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