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全庆:革命时代的司法

革命时代的司法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视角
郑全庆(上海)

一 故事与历史

1943年的某一天,陕甘宁边区革命干部马锡五同志一个人走在黄土高原的山路上。作为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兼职庭长,他要去处理一起婚姻纠纷。眼看就要到了村庄,却突然从一棵树旁走来一个年轻的姑娘。没有等马庭长看得清楚,这姑娘已经是扑通一声跪在了面前:“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

这姑娘便是这个故事的女方当事人,解放初曾名动一时的戏剧《刘巧儿结婚》的原型封棒儿。封棒儿今天所要告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父亲封彦贵。一场原本可以顺当美满的婚姻,因为他爹爹的贪财势利惹上了大麻烦。

事情还得从封棒儿未出生说起。旧中国关系良好的家庭之间,往往有着指腹为婚的传统。封棒儿的父母也按习俗,与乡邻张金才家指腹为婚。后来两家果真一双儿女落地,双方父母遂了心愿。封棒儿小小年纪就和张金才之子张柏儿定了“娃娃亲”。
然而在1936年,红军来到了这里,人民政府倡导婚姻自主,废除封建包办婚姻。这封彦贵觉得有机可乘,一心想在女儿身上发上一笔大财。因此,到了封棒儿十八岁的当嫁之年,封彦贵教唆女儿以“婚姻自由”为借口,到华池县申请解除婚约,暗地里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富户张家。不料此事被张金才得知,张金才告到政府,结果这一婚约被撤销。谁想这财迷心窍的奉彦贵一心把女儿当作商品,非要卖个大价钱不可。翌年三月,封又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外加哔叽布四匹的高价把女儿许配给邻县四十多岁的富商加瘸子朱某。

而封棒儿自己,正一心争取自主婚姻,寻找自己心爱的人。说来是姻缘巧合,被卖与朱某前的一个月,在亲戚家的喜筵上,封棒儿居然遇上了被自家解除了婚约的张柏儿。出乎封棒儿意料的是,这张柏儿年轻力壮,勤劳能干,令她一见倾心,于是便打定主意要跟张柏儿结婚。
封棒儿的四叔母(也是张柏儿的姑母)知道了她的心事,便把她的心思告诉了张家。张家见婚事突然峰回路转,甚为高兴。当天晚上便由张金才纠集本族男丁二十多人,携带棍棒家伙,夜奔四十里上路,闯入封家抢得了封棒儿。封棒儿到了张家,见到了自己日思夜念的人,好像解放了一样,很快跟张柏儿成了亲。

封彦贵女儿被抢,落得人财两空,又气又恨,第二天便把张家控告到了华池县司法处。县司法处没有深入调查抢亲真相,仅凭封氏一面之词判处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并判决解除封棒儿和张柏儿的婚姻关系。

判决刚刚下达,双方都不服判决,附近的群众一时议论纷纷,普遍认为判决不公。此时,正逢马锡武同志来华池县检查工作,从群众口中得知此事,便迅速来基层了解实情。这样就有了封棒儿拦路告状一幕。

马锡武同志来到案件发生地附近的几个村子调查情况。他首先询问了区乡干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又询问了附近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舆论倾向。对于双方的对错,群众舆论不尽相同,但是司法处判决拆散一对小夫妻,群众普遍不满。于是,马锡武又委托平日与封棒儿相熟的妇女与她谈话,再亲自征求她的意见。

事情至此已经真相大白。马锡武同志决定重新审判。经县委同意,马锡五协同华池县司法处的负责同志,在当地村公所举行了群众性公开审理。

审理开始,首先是一般性地询问当事人,查明封彦贵屡卖女儿及张金才纠众抢亲的事实。接着征询封棒儿对婚事的意见。此后的程序是,请到场群众对全案发表意见。

这与其说是一次严肃的司法审判,不如说是一次热闹的群众大会。来自四面八方的百姓把围在会场周围,争先恐后的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同的意见很快就统一起来,最后一个劳动英雄讲话,他说,封姓屡次卖女儿,违反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是强盗行径,也应该受罚。封棒儿和张柏儿自由婚姻,合法有效,不该拆散。

马锡五根据群众的上述意见,分别判决封彦贵和张金才各徒刑六个月,宣布封棒儿和张柏儿的婚姻有效。并发表热情洋溢的演说,抨击封建婚姻,申明共产党的种种英明政策,赞扬封棒儿追求自主婚姻的精神。他的话音刚落,群众一片叫好,掌声不绝。

审判大会产生了异乎寻常的效果,马锡五的名字不胫而走,很快便传遍了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同志的工作获得了边区高层的赞扬。1944年1月,边区政府主席李伯渠在政府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年3月《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论述司法制度上的这个创造。新中国法制史上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这样诞生了。

二 传统、革命和司法

在封棒儿这个案例中,作为法官的马锡五,从受理案件、发现事实、获取证据乃至到最后裁判,断然不同于包公断案式的传统路径,也并非我们今天所熟知的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裁判。

古往今来,司法审判具有天然的被动性,一般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便是包公,从来都是正襟危坐于衙门内,单等当事人击鼓鸣冤。马锡五作为一名法官,积极到基层去调查工作,寻访百姓,因此而受理案件,实属罕见。在证据调查阶段,我国传统司法赋予法官极大的调查权,而在现代司法过程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的证据调查权都受到严格限制。马锡五此时扮演着传统的角色。在法庭审理阶段,现代司法赋予当事人以辩护权,一般国家都采用陪审制度和旁听制度。在封棒儿一案中,当事人的辩护人就是自己,围观的群众类似于陪审员,但是没有严格的陪审程序;他们更像旁听者,却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围观群众的意见即舆论,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马锡五审判案件的时候,民众无论年龄、性别或者职业,都可以参与到案件中来。在马锡五的引导下,舆论达成一致,民众悄然接受了党和政府的新思想和新政策。马锡五利用封棒儿一案的判决,使婚姻自由观念在当地民众中真正扎下根基。

非程序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特点。它所带来的结果是审判过程大大简化、审判时间、地点和方式随意安排,不拘形式。这使得原本严肃僵化的审判活动更像是一出热闹的群众运动,达到广场化效果。

然而,这样一种独具特点的审判方式为何仅仅出现在中国的偏僻一隅?

客观条件是其中一个原因。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的大西北,是最为封闭落后的地区之一。这里人烟稀少、经济贫困、文化落后,传统观念左右着大部分民众。共产党倡导的婚姻自由政策,要在群众的生活中普及落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没有耐心的说服和教育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即使制订《边区婚姻条例》,也可能为民众所抗拒。在此情形下,司法人员深入农村进行宣传教育就显得特别重要。采取就地审判的好处是,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老百姓在经济上和时间上都可以接受。

实际上,陕甘宁边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边区的各级法院和法庭,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数量屈指可数。从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谢觉哉到各县司法处同志,普遍缺乏法律的基本教育,有些甚至是文盲半文盲出身,以致于连判决书都无法写好。马锡五的真正职务是陇东专署专员,陇东分庭庭长不过是他的兼职身份。此前他一直从事兵运和后勤工作,对法律知识甚少了解。在这样的主观条件下,指望他们依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审判工作,无疑是不可能任务。

这些法官来自大多出自农村,他们的文化水平并不比群众高出多少,但是思想觉悟高,富有革命热情。不拘形式、简化程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也是法官所喜欢的工作方式。1944年,马锡五处理一起土地纠纷案时,曾邀请当地颇有威望的六旬老人赵启发先生参与处理。赵老先生一身布衣盘坐炕头,态度严肃地向当事人问话,然后有其他群众补充、劝说。最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辩解并接受现场判决,随行的乡长负责划分地界,重新立约,多年的纠纷迅速解决。

我国古代社会,官府止于县级政权,基层的民间秩序一般靠地方乡绅、里正来维持。马锡五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特别注意物色公正的拥有地方威信的人士参与其中。这是法官对传统资源的一种利用。换言之,这是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种本土化方式。在现代司法与传统观念的冲突中,现代司法做出了必要的妥协。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向传统和民众妥协的结果,然而在此时此地,这种妥协达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一个更加宏大的背景下产生的。1940年代正是轰轰烈烈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决定性的发展时期。共产党在积极抗日的同时,开始探索政权建设之路。作为革命大本营,陕甘宁边区就是一个革命的试验场。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所采取的政策都可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时期。

这场前所未有的社会革命要建立一个崭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共产党以及党领导的各级机关都服从于这个最高革命理想。在党的政权蓝图中,司法机关在形式上隶属于行政机关。它的首要任务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其次才是适用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规范。司法工作不过是党进行革命的工具和手段,根本不存在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并不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

司法机关执行党的政治使命,主要是通过处理各种民事刑事纠纷来实现。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及法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通过个案的审判处理,来平息解放区人民的内部矛盾,保证内部的团结与稳定。

进行全方位的群众动员是革命事业的成功法宝之一。法官在于群众的接触过程中,要充当宣传者和教育者,利用民间纠纷来传播革命思想,吸引革命群众,鼓动革命热情。对司法工作者,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格的革命者,是否具备法律知识反倒并非必要因素。

在党的“群众路线”指引下,作为革命的司法,也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让群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此即“司法民主”。马锡五将党的政治要求贯彻的最为彻底。在上述案例中,马锡五摒弃了被动受案的工作方式,主动到基层去了解民情。而在审判过程中,非常注意舆论和民情,而且一般都就地公开审判,先由当地百姓陈述意见,最后根据大家的意见,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判决。

在这个司法运作过程中,马锡五扮演着调解人和公正人的角色。在发现事实后,往往能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党的方针政策以最为浅显的语言与案件纠纷结合起来。这样的好处是,当事人以及作为旁听者的群众都成为主动的参与者。他们的意见受到尊重,舆论民情获得回应,群众感情获得了极大的尊重和满足,这是当家作主的感觉。在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获得这样的地位。
在这个层面上,司法完成了“政治化”和“革命化”的转变。

三 影响、遗续

自边区政府和党中央肯定“马锡五审判方式”之后,马锡五同志就成为党在司法战线上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成为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榜样。1946年,马锡五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它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因病逝世。马锡五在边区工作期间,解决了一些缠讼经年的疑难案件,纠正了一些错案,深受群众欢迎,人民称颂他为“马青天”。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司法操作方法,于全国解放之后,在基层法院普及应用。直到今天,我们还可以看到类似“马背上的法庭”的报道。毫无疑问,这样一种简化了的灵活的诉讼方式,对于落后地区的人民,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但是这种审判方式对法官个人要求很高,并非任何一个基层法官都可以与群众打成一片,并很好的引导舆论和适用法律。而一直为众多司法工作者所诟病的,正是这种审判方式的非程序性。现代司法理念中,正当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在英美等国前者甚至超越后者。明确且公正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行为的可预测性,并且保证司法过程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进行。离开了确定的程序,司法将会像上帝一样不可捉摸,法官的专断往往将难以避免。

作为司法的本土化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将革命精神、法律观念与乡土传统巧妙的结合起来,达成了解决纠纷、化解人民矛盾的结果。从当时的情形出发,这是智慧的选择。但是,这样的做法,无助于确立起司法的权威,无助于建立起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可能发挥出法律在现代社会价值体系中应该具有的独特作用。法律还仅仅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

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司法人员所进行的早期司法实践,为新政权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经验。他们初步确定了党领导下的司法原则,这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预设了路径。

通过司法民主和民众参与司法,司法人员成功地解决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成功地宣传了党的政策,党和政府逐步赢得了信任,建立起了权威。然而,人们对党的感情更甚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司法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与其说是司法审判,毋宁说是一种安抚和调和。他们对党和革命事业的热情和忠诚远甚于对法律的信赖与敬仰。党和革命因为人民的热情和忠诚获得了成功,法律的价值却无形中被忽视和矮化。革命大潮轰轰烈烈地到来,曾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了的现代法治精神黯然离去。

几十年过去了,司法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已经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但是我国却对很多基本问题仍处于模糊的争论中。而这样一种状态,大概就可以追溯到革命早期的这种司法本土化和革命化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