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忠:“欲盖弥彰”——企业社会责任何以可能

“欲盖弥彰”——企业社会责任何以可能

张建忠(南京)

这一思考过程的确把我们带入了关于政府职能的思考,而不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分别属于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的确已经被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资本责任问题所掩盖了。

我们讲“诅咒”似乎有一种宿命论的意味在里面。发展经济学中著名的资源的“诅咒”讲的是那些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其政治经济体制容易失去变革、创新的动力,被锁定在某种不自由、不发达的状态。这背后其实是一种被夸大了的经济学规律,提出这一理论的经济学家们想必有些“自负”。毕竟,“诅咒”还是有“破咒”的可能的。

我们总是试图理解一个经济体系是怎样运行的,分析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就好比是分析一个生态系统它是怎样循环的。当我们涉及到诸如资本这样的问题时,我们有可能变得极为敏感,而最为吸引人的无疑是资本收益的分配问题。在笔者看来,所谓的经济发展的伦理问题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资本的收益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我们承认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得到资本利润的话,那么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国有资本——这一对很多人来说所有者缺位的资本形式——其分配问题当然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今天我们要问的是,我们对资本的关注是否过多了,而对土地这一特殊的生产要素形式,我们的兴趣是否冷淡了。对于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在这里稍事停顿一下,为什么土地问题并不如资本问题那样吸引学者或者土地的报酬问题并没有引起资本同样重要的关注。当我们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时,我们是在回答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还是在回答企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

但是在中国,问题远比资本分配的问题要复杂的多。如果我们仍然套用西方那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就很容易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资本分配的问题在西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资本主义时期土地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土地的私有权得以确立,土地交易市场相对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的报酬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并沿袭历史上地租的传统。地主作为蚀利者,凭借着土地就能够获得相对高的报酬。但是资本的命运并不同土地的命运那般顺利。工人罢工通常都是针对资本本身,劳资矛盾一度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而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中国。

如果土地没有私有化,或是土地交易市场尚不健全,那么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就很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的焦点问题。我们总是认为有土地、有劳动、有资本就能够当然地生产出产品。但是对于生产之前的过程来说,土地、资本和劳动都是需要交换得来的。但如果其中有一种生产要素比如说土地不能够交换,生产过程本身就会变得异常复杂。

这种复杂性首先表现为土地可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正规的市场交易途径有可能被土地的地下经济所取代,随之而起的是土地的真实租金被低估或高估。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中土地价格的差异会导致为获得土地而进行的贿赂官员的活动。其次,土地产权确立的不清晰可能会导致生产过程受阻。西方学者对于生产过程的描述是建立在土地要素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的,企业主拥有土地就保证了生产过程的可预测性。但如果土地归国家所有,而何为国家尚不清楚,那么,生产过程就具有人为的风险。因为使用土地的企业保不准哪一天会被土地的所有者收回或改变土地租金,这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尤其如此。如果是这样,资本的一切话语权都会被土地所攫取。

在我国,更为重要的问题远不止于以上两个方面。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形式上是两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国家能够征用集体土地的事实已经使得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在于这种所有制难以实现所有权。对于后一个问题,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表现为农民不可能通过集体谈判来争取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部收益。农民被组织起来的成本非常高。实际情况是,政府直接征用农民土地——而非谈判——将其卖给企业主或开发商,从中赚取差价。

这种经济模式是用任何一种西方标准理论都无法解释的。中国的企业在成立之初往往会因无法顺利获得土地而面临较高的审批壁垒。企业要获得土地,企业的运营方向就会受到限制。如果这个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现代服务行业,那么企业的土地申请就容易获得批准。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实际上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某些政府官员手里;而官员是追求政治业绩的,政治晋升考核的就是地方的增长总量和速度、税收利益、就业情况以及中央倡导的产业发展在地方实现的情况。地方政府有了土地这一资源就可以较容易地控制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

企业实际上是不自由的。作为企业前期重要投入要素的土地和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土地都被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实际上变成了地方政府所有权。在一轮又一轮的经济增长过热背后实际上蕴含了上述土地的地方政府所有权逻辑。

事实上,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在西方国家表现出政府干预的特征,我们更不应忽视的是这种社会责任是植根于西方安全的私人产权和完善的市场经济土壤的。将国家所有权形式的土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此时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变成了企业和国家共同的社会责任。然而,强调国家的社会责任似乎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当国家这个名词同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经营土地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同语反复”。地方政府是国有土地的经营者,但地方政府至少应该是代表地方公众利益的,政府主导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地方政府培育了地方企业,那么由于地方政府从土地中获得了不少的收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应该由地方政府来分担一部分呢?

那问题就是,我们现在说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资本的责任,还是整个企业的责任呢?中国经济转型最大的特征就是政府掌握着很多稀缺性的资源,他们手中的这些资源是需要投入到市场上去,变成实物资本以实现增值的。这一变现不是完全通过市场化来实现的,因为这一过程包含着政府干预的因素。也正因为如此,企业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包含着政府运作的因素。我们可以说,表面上的企业市场价值被高估了,内在的市场价值实际上必须剔除政府的因素。

这种剔除是很困难的。所有制在短期内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改善,就经济过程而言,它牵扯到许多政治因素。因此,官员以何种模式发展地方经济并不是完全由市场说了算的。只要这种官员政绩考核的方式没有改变,以强调资本责任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没有多大意义。

说到这儿,似乎我们又要再次强调政府责任的重要性。但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已经不是在说与政府有关的企业责任,而是在说政府不应该征地却不给农民以足够的补偿;政府不应该限制一个地方企业进入和退出某个产业;政府不应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实行对本地企业的政策和资源优惠……这一思考过程的确把我们带入了关于政府职能的思考,而不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分别属于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的确已经被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资本责任问题所掩盖了。